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是指实体吗?

为了某个目的组织一个团体一起行动。

企业公司法中没有“集团”,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个集团公司的名字。其实这只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上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公司(或企业)联盟。此外,一些公司还实现了经营战略的多元化,并在许多领域设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就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而形成一个企业集团,和军队中的集团军颇为相似。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第一,公司法中没有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登记中,一般称为XXX集团公司。

二、关于企业集团的组建和企业集团的定义最早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1987 12 16)。本文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要的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品为龙头,以一家或几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一批内部有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企业集团。199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指出:“企业集团是客观上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时候就不再强调公有制了。但这个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65438+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集团章程中规定的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同业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