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是做什么的,主营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人;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自营证券。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从事上述(1)至(3)业务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四)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54.38亿元人民币;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中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资本。

商业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系统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分别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不得混业经营。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以他人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权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开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因客户自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和保存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作统一的证券交易委托书,供客户办理经纪业务时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制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交易记录,无论交易是否完成,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在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项的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数量、竞价方式、价格区间,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并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易报告并交付给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声明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计人员逐笔审计,确保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证券种类、证券数量或者证券价格。

8.禁止向客户承诺收入或报酬。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诺,也不得补偿证券交易的损失。

9.禁止私自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不通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数据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与内部管理和业务经营有关的各种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和资料的提供及要求,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或者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和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和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