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万元;2、职工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纳税指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下的微型企业。

除法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工信部300号[2011]),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

二、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划分。

3.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本办法根据行业类别、门类、门类及其组合,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的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年度统计报表每年确定一次,统计数据原则上不予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以2011号文发布的《大、中、小型企业统计划分办法》(资[201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