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怎么查?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年3月-65438+2003年3月。

第一条为了有效利用企业登记档案为社会公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登记档案的归档和开发工作。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方便社会各界利用。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工程和自动查询技术,建立准确、快捷、广域、经济的企业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系统。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查询企业登记档案。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联网区域内的企业登记档案进行远程查询。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查询按提供方式可分为机读档案查询和纸质档案查询。

机读档案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别、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投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日期等。

(2)企业登记核准文件:部门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批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日期,与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有关的各种登记文件,批准变更的日期。

(4)企业注销(撤销):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文件、清算组织和清算报告、批准注销(撤销)日期。

(5)监督检查项目:企业受处罚的记录、日期、年检情况(企业经营、财务状况、银行、账号除外)。

图书档案的查询内容包括所有核准注册企业的原始注册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机读档案。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凭相关公函和查询人的有效证件,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案卷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律师证,即可查询书面卷宗。

图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查阅。

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案件时,只能查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批文件。

第八条机读档案、图书档案查询,应查询人要求,可以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档案查询专用章。

第九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任何人不得修改、涂抹、移动、标记,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复制。

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取的信息开展有偿服务活动,不得发布企业登记档案。

第十条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档案,查询人应当支付查询费和复制费。公诉、执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图书档案不收费(不含民事案件)。

查询费、复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