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品贸易规范

《大宗股票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本标准由中储物流在线有限公司、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Xi交通大学、北京王瑾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庚忠、石、、郭玉宽、、基、;1和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参与者的要求和电子交易的业务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特别是现货批发市场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大宗商品

注:大宗商品是本标准中电子交易的标的。

2。2数据消息

通过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2。3电子交易

通过网络提供的通信方式进行的在线交易。

2。4电子交易中心

为贸易商提供及时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并能提供配套物流服务的法人。

2。5经销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子交易中心章程,经电子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后,在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企业法人。

2。6交付仓库

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委托,负责对经销商交易的大宗商品进行查验、保管并提供相应担保,为电子交易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业务部门。

注:交割仓库的商品库存和动态信息是电子交易中心库存和交易情况的信息源。

2。7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是电子交易中心指定的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划转的银行。

3.电子交易的参与者

3。1一般规则

电子交易中心为交易者提供与电子交易相关的服务,如交易、物流、金融、信息等。,并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监督交易中其他参与者的行为,确保交易的安全、可靠和公平。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商、交割仓库、结算银行均由电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认定,相互签订合同,明确相互关系和权利义务。交割仓库配合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物流服务,负责按照合同要求保管在电子交易系统平台交易的大宗商品,为电子交易提供物流支持。结算银行与电子交易中心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并负责根据合同要求为电子交易的资金流提供监管和保障。

3。电子交易中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电子交易中心。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维护电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电子交易中心应当制定章程、交易流程文件和文档,确保流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管理和监督交易的执行和履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保证合同的履行。

3。2。1基础设施

进行电子交易的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一)满足电子交易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b)满足仓储和其他物流支持服务要求的指定交货仓库;

c)电子交易设施和通讯条件齐全,能满足24小时服务;

d)能够确保电子交易过程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和控制的电子交易系统;

e)提供后勤和配送支持服务的能力;

f)交货仓库的货物可以实时掌握;

g)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2。2交易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以下交易服务:

a)制定和实施电子交易的业务规则;

b)安排商品上市和交易;

c)管理和监督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结算和交割;

d)有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措施的实施;

e)监督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合同的履行,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履行;

f)监控和记录交易者的信用状况,通过公平的信用评级体系提高网上交易的信用,引导规范、守信的交易方式。

3。2。3物流支持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提供如下物流服务:

a)能为贸易商提供及时便捷的仓储服务和代理运输服务;

b)明确交货仓库,确保交货仓库的业务流程可控;

c)与交割仓库* * *确保交易货物的真实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证。

3。2。4信息服务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提供下列与电子交易相关的信息服务:

a)提供电子交易、结算和交付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安全和可控;

b)及时提供电子交易参与者的公开信息;

c)能够提供全面的信息、市场报价和交易分析;

d)交易数据的查询期不得少于合同经济纠纷的追索期;

e)可通过互联网随时获取已公布的公共信息;

f)确保交易者核心信息的安全,防止相关信息被不当使用;

g)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确保交易者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h)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者信息、交易指令和敏感信息进行可靠加密;

I)通过可靠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交易者身份的正确识别和认证以及交易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3。2。5电子交易中心的文件要求

3。2。5。1一般规则

电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文件应包括:

(一)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b)管理电子交易的参与者;

c)电子交易所有流程和环节的管理规定;

d)本标准要求的文件程序;

e)确保相关交易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其他文件。

3。2。5。2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

电子交易中心章程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目的和功能;

b)名称、地址和营业地点;

c)注册资本;

d)商务术语;

e)该组织的建立、权力和议事规则;

f)经理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g)基本商业规则;

h)财务和内部审计系统;

一)变更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j)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k)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3。2。5。3交易流程文件

电子交易中心关于电子交易流程的管理规定应通过一系列文件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a)电子交易的地点和时间;

b)电子交易的方式;

c)货物和交货时间的电子交易;

d)暂停、恢复和取消电子交易的程序;

e)电子交易程序及其管理系统;

f)电子交易合同及其管理系统;

g)处理异常交易的程序;

h)经销商管理办法;

I)交付仓库管理规定;

j)交付管理系统;

k)交易结算系统;

l)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系统;

m)发布交易信息的方法;

n)违反和违反合同及其处理方法;

o)仓单管理办法;

p)电子交易的安全措施;

q)电子交易的信用保证措施;

r)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其他需要在交易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3。2。6信息披露

电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易于获取的方式公布电子交易参与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企业简介、服务范围和能力、联系方式等。、交易者的信用状况、电子交易的实时行情,包括:产品品种、交割时间、交易价格、涨跌幅度、交易申报数量、成交数量、订单数量等。

3。3经销商

交易员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交易者应当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监督,配合电子交易中心的工作。

3。3。1选择

经销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与交易货物相关的现货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且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经电子交易中心认可,取得了经销商资格。转让或者继承交易商资格的,应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3。3。2交易要求

参与电子交易的交易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A)交易商只能代理行业内交易,不能代理公共投资;

b)经销商应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平买卖;

c)交易商应保护其交易商账号和密码,并对其账号在电子交易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d)交易商应遵守电子交易中心的章程、交易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

e)交易商应与结算银行签订相应协议,在电子交易中心结算银行开立账户;

f)经销商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g)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电子交易中心行使管理权限时,可以按照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交易商进行调查,交易商应当予以配合;

h)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子交易中心的相应规定。

3。3。3取消

交易商不再参与电子交易中心交易的,应当申请取消资格。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商应对因其账号而发生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3。4交付仓库

交割仓库被电子交易中心认定为电子交易商品的存放场所,交割仓库负责保管商品并检测其外观质量。

电子交易中心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电子交易中心对交割仓库电子交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交割仓库不能参与相关商品的电子交易活动。

3。4。1选择

交割仓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

b)仓库所在地仓储主管部门的仓储经营许可证;

c)仓库基础设施和管理系统符合电子交易的要求;

d)提供电子交易所需的后勤支持服务和信息服务;

e)了解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和交割系统;

(六)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电子交易中心根据调查评估结果,选择最佳仓库企业,与其签订交割仓库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缴纳抵押风险,接受电子交易中心组织的监督检查。

3。4。2基础设施

交割仓库的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条件:

a)货场、仓库具有一定规模,具备存放电子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b)满足运输和配送要求的运输条件;

c)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d)严格完善的商品检验和试验制度、商品仓储制度和库存商品管理制度;

e)了解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业务规则和交割系统;

f)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必须达到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金额;

(七)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

符合仓储和物流服务要求的仓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能实时准确反映入库物资的动态情况,并与电子交易中心实时沟通;

一)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4。提供3项服务

交货仓库提供以下服务:

a)与电子交易中心合作,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b)按规定保管好仓库内的货物,确保货物安全;

c)有能力代表他人运输交付的货物;

d)货物检验入库后,按规定生成仓单;

e)交货仓库应保证仓单所代表的交付货物的数量和外观质量;

f)配合电子交易中心发布和查询信息;

g)保守与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h)根据需要实时向电子交易中心传输相关数据和提供相关信息;

I)当储存货物的储存时间超过商品(质量)检验规定的有效期时,发货仓库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发货人委托国家认可的商品(质量)检验部门对储存货物进行复检;

j)交易双方对商品质量有争议时,交割仓库应配合双方到国家认可的商品(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复验;

k)根据交易合同规定的标准,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入库;货物入库检验由卖方和交货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由双方认可。

3。4。4取消

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向电子交易中心提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的书面申请,由电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

交割仓库废弃或不合格时,应处理以下事项:

a)已交付货物全部出库,经电子交易中心批准注销仓单;

b)与电子交易中心进行债权债务结算;

c)按照电子交易中心的标准抵御抵押风险。

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通知交易商和其他交割仓库。

3。5结算银行

结算银行由电子交易中心统一认定,主要功能是协助电子交易中心进行结算和资金划拨。

电子交易中心应在各结算银行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存放交易人的货款及相关资金。

3。5。1选择

为电子交易提供服务的结算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a)在全国主要城市设有分行和营业网点的国家商业银行;

b)从其他地方转移资金的安全和快速手段;

c)电子交易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结算银行和电子交易中心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3。5。提供了2项服务

结算银行提供的服务如下:

a)开立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人专用资金账户;

b)从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c)了解并反映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者的信用状况;

d)根据电子交易中心提供的账单优先划拨交易商的资金;

e)协助电子交易中心化解电子交易中心的重大风险;

f)保守电子交易中心和交易商的商业秘密。

3。5。3取消

电子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结算银行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通知交易商。结算银行申请放弃结算银行资格时,应提前向电子交易中心提交取消资格的书面说明。

4、电子交易业务流程

交易者在电子交易中心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交换货物和货款,并根据结果进行结算。电子交易中心应当约定具体的电子交易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公告电子交易中心的所有交易者。

4。1电子交易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

4。2电子交易合同的订立

交易者通过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约定自己的交易行为。一份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应大于合同标的物同期的社会供求总量。

4。2。1合同内容

电子交易中心可以公布交易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方和卖方的名称;

b)标的物;

c)数量;

d)质量:

e)包装方法:

f)检验标准和方法;

g)交货时间;

h)价格;

一)结算方式;

j)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k)违约责任;

解决争端的方法;

m)订立合同的地点。

具体条款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4。2。2报价

交易商向电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输入的买卖指令是该交易商向其他交易商发出的要约。购销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4。2。3承诺

交易者对其他交易者的报价做出反应,输入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卖出或买入指令是交易者对做出报价的交易者做出的承诺。买卖完成,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3货款

货款通过结算银行支付。货款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量入为出的方式。交货付款包括货物和包装付款。货款按照销售价格加减地区差价和质量差价结算,包装价格、地区差价和质量差价按照电子交易中心公布的标准执行。

4。3。1支付方式

贸易商在购买商品时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付款方式和分期付款进度应在买卖双方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

4。3。2支付流程

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到期前,买方应将所购货物的全部货款与前期已付款的差额转入电子交易中心的专用结算账户。

交割结算时,电子交易中心向卖方支付交割货款,并向买方出具仓单凭证。

4。3。3结算流程

电子交易中心对交易人存入电子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单独账户管理,为每个交易人设立明细账户。电子交易中心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标准,按照交易者当日成交的数量收取交易费用。电子交易中心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业务资金结算,应当通过电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4。3。4结算结果通知

当天交易结束后,电子交易中心将为每位交易者结算交易费用和款项。电子交易中心通过发布结算文件和电报向交易者提供当天的结算数据。

如遇特殊情况,电子交易中心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电子交易中心将另行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4。4交付

商品交割是交易双方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办理合同约定的商品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易者在交割商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电子交易中心缴纳交割费用。具体标准在电子交易中心的交割系统中规定。

4。4。1商品售出

卖家的经销商将合格的商品送到交割仓库进行仓单,并在电子交易中心登记,即可销售。如果货物尚未交付到仓库,经销商应提供货物证明,由电子交易中心认可。

4。4。2交付周期

经销商在订立合同时商定了交货期限。合同订立后,如果经销商同意,也可以在期限内安排交货时间。

4。4。3交付流程

经销商将货物送到发货仓库,检验合格后换取仓单。在电子交易中心规定的交割日之前,交易商应向电子交易中心提交仓单和增值税发票。电子交易中心在确认买卖双方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及相关手续无异议后发货并支付货款。

4。5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

交易人向第三方交易人转让电子交易合约时,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交易中心的合同转让总量应小于该标的物同期社会流通总量。

4。6电子交易合同的终止

通过电子交易中心订立的电子交易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电子交易中心后,可以解除。

4。7风险和责任

交易者进场前应与电子交易中心签订进场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及西药生效条件。

交易者有责任承担在电子交易中心签订的合同中的风险。

交易人不履行合同责任时,电子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a)终止其资格,接受并全面处理其未履行的合同,相应的盈亏全部由相关经销商承担;

b)实现所提供的担保手段或质押的产权证,并以实现的收益支付履约赔偿;

c)不足赔偿部分继续通过法律程序向经销商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