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委托给具有资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为特定目的客户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标的,通过专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权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情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逐项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发起人必须具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工作的经历,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道德,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和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