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变动后的备案要求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岗位变动的备案要求如下。
1.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保险高管条例》将部分岗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除省级分行以外的其他分行、中心支行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经理不再视为任职资格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已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不超过1年的条件下,对拟兼任、调任或转任职务的经济金融工作年限、工作经历、职业资格等要求不高于原职务的,可在全国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属机构的职务,无需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申报即可。
2.《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委派的临时负责人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总行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官、财务官、审计官,省级分行、其他分行、中心支行总经理可指定临时董事。临时责任累计期限不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正式上岗。原则上不得申请延期。如确有必要,可在上述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