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业绩良好,财务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资产规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业绩良好,财务状况和社会声誉良好,资产规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无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