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包括:董事人数不足;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的请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监事会提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其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前提是其连续持股超过90日。
召开股东大会前,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20天(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15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 * *提名65,438+0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可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