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吸收合并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的吸收合并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合并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