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的财产担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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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咨询、证券承销和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等服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为买卖证券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证券经纪业务分为场外证券交易业务和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业务。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从事经纪业务。证券公司的场外代理业务主要是代理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证券的代理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经纪委托关系的建立表现为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建立了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直接代理关系,尚未形成实质的委托关系。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时,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成立。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在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既有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又将证券公司的代理业务界定为受托人。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担任证券经纪人,代理其招揽客户、提供客户服务和销售产品。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2009年3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采用证券经纪人制度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顾问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活动。直接或间接付费的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与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相关的投资咨询服务,协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投资咨询服务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投资组合和财务规划建议。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和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报告。证券研究报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电子文档。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咨询业务。

财务咨询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和策划业务。具体包括: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上市提供重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并购、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为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设计高管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运作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路演推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上市公司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及相关股权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形式提供咨询服务。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业务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可以代销或者包销。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时,按照约定买入发行人的全部证券或者自行买入卖出后剩余的全部证券的承销方式。前者是全额包销,后者是余额包销。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销售证券,并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返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规定了承销团的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值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承销。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时,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有义务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检查公开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向中国证监会出具推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募集的资金,买卖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以获取收益的行为。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保持交易的连续性。但自营活动中应防止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不当行为。由于证券市场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法律法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进行严格管理。

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必须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有效的内部管理和对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员工,有安全稳定的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业务管理体系、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

(六)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和限制,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等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以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业务资格;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设立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3亿元,设立无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限额为5亿元;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完整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客户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和客户必须是一对一的投资管理服务;具体投资方向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个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内结清。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委托给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集合性,即证券公司有一对多的客户;有限投资范围和无限投资范围的区别;必须管理客户资产;特殊账户投资运作;严格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有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无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七)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用于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用于卖出,并收取抵押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财务状况和合规状况良好;有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从事经纪业务满三年,分类评价等级较高的公司;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公司信用良好,最近两年没有违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良好;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交易、清算和客户账户的集中管理和风险监控;具有健全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证券。

(八)证券公司介绍(IB)业务。

IB(IntroducingBroker)是指机构或个人接受佣金商户的委托,向佣金商户介绍客户,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中介介绍(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佣金商的委托,向佣金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买卖期货,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介业务。

1.证券公司中间业务资格条件

申请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六个月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二)已按要求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三)全资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且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日之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业务人员,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开展IB业务。

(五)已按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中间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和合规检查制度。

(六)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2.证券公司中间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开户。

(二)提供期货市场信息和交易设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为期货公司和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和划转期货保证金。

3.证券公司中间业务业务规则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同一机构全资或控股的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中间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中间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对接规则,明确开户、市场和交易系统安装维护、客户投诉接待和处理等方面的合作程序和规则。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财务、人员、营业场所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