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复维修问题依旧。
新车坏了,蒋先生就把某汽车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汽车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蒋先生返还车辆、汽车公司退还车辆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购置税损失的判决。
2011年6月3日,蒋先生从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购买价款税费合计156800元。车辆预售检查卡中注明:不试车。侯江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车辆排气系统故障警示灯在买车后第二天一直亮着,经过十几次维修仍无法彻底排除故障。故起诉要求汽车公司退还车辆购买价款654.38+056.8万元,将车辆返还汽车公司并保留购买指标;汽车公司赔偿购买该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3401元;汽车公司退还了8000元汽车导航费。
车公司认识到了车辆的故障,至今没有排除,但是第一次保养时间是2011 11.5,十几次都没有保养。原告声称,该车辆在故障期间无法使用。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停止使用该车辆,因此原告的车辆只能按照折旧后的市场价格进行处置。
一审中,蒋先生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三份维修单证据,即汽车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165438+10月8日的维修单,其中写明维修项目为检查发动机故障灯、检查高位刹车灯、更换高位刹车灯总成;某大众公司于2011 12 1出具的委托书称,维修项目为检查OBD灯并报警;北京某汽车服务公司201165438发布的理赔声明称,维修项目有时是OBD报警器和氧传感器更换。一审法院调查了大众汽车公司的一名维修顾问。咨询人员称,涉事车辆于201112.10日期来公司进行了多次检查。当时车辆的故障灯一直亮着,公司建议其更换氧传感器。后来客户去其他地方更换了氧传感器,故障还是没有解决,然后又去公司检查。公司建议他更换车辆线路。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车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焦点是汽车公司交付的车辆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车辆质量是否合格应以车辆的实际情况为准,而不是以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检验合格证明为准。蒋先生的车辆购买合同的目的是正常使用车辆。当车辆购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外部损害时,排气系统故障警示灯常亮,经多次维修仍不清楚故障原因,且该故障可能导致车毁人亡的严重事故,严重影响蒋先生正常使用车辆,使蒋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视为合同解除的附条件成就。蒋先生要求返还车辆及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