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别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我该怎么办?
1,依法行使知情权
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公司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首选。股东的这些权利是合法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这些材料后,经分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认为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小股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检查,或者在十五日内未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
当公司侵犯股东知情权时,股东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少数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1条的规定,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之前的所有努力因为程序问题而付诸东流。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股份,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小股东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不愿意做公司股东时,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结束与公司的关系,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自己的产权。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没有其他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都享有的权利。小股东应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1条和第72条的规定转让其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想继续作为公司股东,增持股份,就要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股东未能行使这一权利,你可以大幅增持股份。至少,你可以按你的股份比例得到一些股份,不至于减持股份。
5.依法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其实是一种有保障的权利,对于无法掌控公司命运的小股东来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上述情况的出现,基本上都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的结果,而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中小股东没有这个权利,他们的投资不仅有可能血本无归,而且只能任由大股东摆布!有了这个规定,中小股东不仅可以蒙混过关,还可以得到一些好处。
因此,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必须善于运用这一规定来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及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1、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继续存在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当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时
1,依法行使知情权
在这一点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行使权利上没有区别。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少数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略有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中小股东持股时间有限制,即需要持股90天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一些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临时购买来使自己的持股份额达到这个比例。
当然,符合这一要求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时,也需要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而且根据《公司法》第11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符合条件的小股东也应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案权
根据《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定,行使提案权,以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权利。
4.充分利用累积投票制选出你信任的董事。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
累积投票是一种投票方式,旨在使少数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施加影响。如果允许累积投票,那么要选举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乘以所有在外流通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等于股东拥有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份的票数。这些股票投票都可以用来选择一个或多个董事候选人。
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股东累积投票权可以有效保证小股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推选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缓冲大股东投票权优势对公司产生的控制权,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是小股东直接行使投票权所无法比拟的。
比如一个公司要选5个董事,有* * 10000股,***10个股东,其中1个大股东持有5100股,即拥有公司51%的股份;其他9名股东* * *持有4,900股,合计持有公司49%的股份。如果按照直接投票制每股一票的话,持股51%的大股东就可以把自己选出的5名董事全部选出来了。但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权总数将变为10000×5 = 5000,控股股东共有25500票,其他9名股东共有2450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投票选举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当选的董事按同意票数确定。因此,理论上,其他股东至少可以选举两名自己的董事,拥有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最多只能选举三名自己的董事。这对小股东相当有利。
5.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6.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除《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情形外,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这种转让因其持有的股份是记名还是不记名而异。只要在合法的交易场所交付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就需要依法完成相关程序,转让才能生效。
7.以个人名义维护自己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这一权利时有两个不同之处。第一,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追缴其所得收益。但证券公司因独家买入售后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卖出该股份6个月期限的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执行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不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执行第一款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什么区别,只是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除上述权利外,《公司法》还赋予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该拿起法律赋予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