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开、公正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建立薪酬与公司效益和个人业绩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与公司员工签订聘用协议,约定任期、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原因、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信托公司的薪酬分配制度应当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应当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业绩评价和薪酬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合规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十二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公司内部经营缺陷或违规行为,并对举报的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符合条件的,经股东大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