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大股东零对价转让给员工持股平台会有问题吗?
本质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多是通过股权对价换取员工的服务,符合准则的特点,股份支付准则是更能体现股权激励经济本质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证监会现行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于增资、股东股权转让等。)按照股份支付标准处理,相关折扣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某企业管理层和PE机构分别获得公司654.38+0万股,但员工的股价为654.38+0元,而PE机构的股价为654.38+00元,双方价格相差9元。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此时职工取得的股权应按照股份支付原则处理,作为公司给予职工的股权奖励900万元(9元的差价乘以654.38+0万股/股),900万元直接从公司当年净利润中扣除,调整到管理费用或资本公积金的会计科目。
根据上述处理,如果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有大量股份支付,将对公司当年净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当年实施股份支付后,当年净利润偏低或为负,从而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和股权激励价格公允性的确定存在诸多争议。证监会已经在几家新上市公司试点了这一制度,现在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在近期公布。
二、股权激励的方式
1.激励公司员工上市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低价转让股份给相关员工,另一种是员工低价增资公司上市。结合股份支付的定义和特点以及财政部和证监会的相关文件,属于股份支付。
2.员工持有公司股份有两种形式:
一是员工直接以个人名义持股,即员工出资,股份登记在个人名下。这种方式的股份登记在员工名下后,属于员工个人合法资产,其独立行使股权权利不受法律限制,也可以将相关股份自由转让给愿意接手的下家。
二是股权激励的员工成立持股公司,由持股公司代员工持有待上市公司的股份,相关股份登记在持股公司名下。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待上市公司股份。这样,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就必须通过控股公司来实现。
3.关键问题——员工股权的价格。
根据前述股份支付的规定,员工股权的价格应该是公允的。由于证监会现在正在制定股份支付的细则,这个问题还没有定论。
从几个试点案例来看,员工的股价不能明显不公平(股权激励没有PE,激励后一年内不打算引入PE的,价格尽量高于每股净资产),管理层和员工的薪酬水平不能明显低于当地和行业平均水平。
要上市的公司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实施股权激励,在适当间隔的PE机构之前快速进入(从目前试点企业的案例来看,间隔应该在一年以上)。
4.未来实现股权价值的途径。
直接持股时,股权变现更方便。如果未来腾达上市成功,在证监会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员工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转让股份。如果上市不成功,许多员工可以将其股份创造转让给愿意购买其股份的下家。
在间接持股的情况下,股权变现比较复杂。未来如果上市成功,员工个人打算转让股份时,可以将所持有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给下家。如果没有下家接手,可以通过控股公司在二级市场空间出售相应股份,然后控股公司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将收益支付给相关股东。如果上市不成功,员工可以将其在控股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愿意购买其股份的下家。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员工持股后拟上市公司股东总数(含间接持股)不得超过200人。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拟上市公司不得就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股权相关事项有任何特别约定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