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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职工严重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平劳社〔2007〕59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慢性病医疗管理工作,减轻重特大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编号黑正[1999]86)。

第二条重慢性病是指被保险人患符合住院条件,需要长期治疗或药物支持的重疾,经批准门诊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病种(见附表)。

第三条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所列疾病之一并符合基本诊断条件的,可申请门诊治疗。

申请门诊治疗者,需按规定填写《平顶山市重性慢性病认定申请表》,并提供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近期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等。)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重性慢性病进行鉴定,对符合重性慢性病门诊治疗条件的,发放《重性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鉴定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严重慢性病鉴定程序见附件2)。

第五条重慢性病管理实行“五定”,即医疗单位、治疗时间、用药范围、治疗项目范围和费用限额。被保险人同时患有1种以上符合条件的重慢性疾病的,医疗费用定额按最高病种执行。

第六条对严重慢性病患者,本人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批准的治疗期限内,本人一般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期满申请时可重新选择。

符合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重慢性病医疗服务。

第七条批准的慢性病治疗期限每次最长为6个月。因病确需延长治疗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门诊治疗严重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实行核算结算管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除外)。重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重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按住院程序办理记账手续。医疗终结后,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医院结算,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结算。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重症慢性病患者专门管理部门,建立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和诊疗情况。严重慢性病管理部门和主治医生应根据病情给予合理的治疗和检查。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药品的限制使用范围也适用于重度慢性病患者。“门诊限制使用”的药品属于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不属于慢性病治疗范围。

慢性病患者因病情需要其他科室会诊的,会诊后的治疗和用药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慢性病患者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支付;其他重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免赔额,不论住院次数,也不分段计算。职工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医疗费用,列入年度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