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渠道有哪些?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及股东总数,公司前65,438+00名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和年薪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八)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4)管理层讨论和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亏损或者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做出业绩预测。
第二十六条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披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业绩传闻和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意见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其涉嫌违法的,应当提交中国证监会调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和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中期报告
第三十条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并不知情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购买房产的重大决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有重大债务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或者负有数额较大的赔偿责任;
(五)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亏损;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1/3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更;董事长或经理不能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持股或者控制发生重大变化;
(九)决定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任何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对外担保;
(十八)取得大额政府补助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利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未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予以改正的;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对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当事人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晓并报告该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的;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上有传言;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取得进展或者发生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股份发行和股份回购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以及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消息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书面查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筹划中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导致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因素,并及时披露。
扩展数据: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界定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2)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过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和发布过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的信息沟通及系统;
(九)信息公开相关文件材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反规定者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重视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确保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阅和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查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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