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税区出口贸易优惠政策

(1)关税和税收政策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和合理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进出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可视同进口或出口,以外汇结算并办理报关手续。

3.境外与天津港保税区之间的货物交易,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需要许可证。

4.企业所得税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商业政策

1.境内外经济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在天津港保税区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内资企业;

2.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天津港保税区设立窗口,利用天津港保税区从事商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3.在经营范围上,可以建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天津港保税区内可存放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放期限限制。

(详见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3)贸易政策

1.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海关登记备案制进行核销管理,但不实行银行存款账户制;

2.企业可以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经加工增值后申报出口,或者部分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3.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销往国内市场时,可按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详见《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4)外汇政策

1.区内企业将通过出口结汇,外汇收入可通过意愿结汇成人民币;

2.企业可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设在区外的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

(详见《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五)其他政策。

1.对在天津港保税区专业市场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根据其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海关可对区内企业展示的货物分批实施集中报关管理措施。

(详见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投资政策。)

否。天津港保税区外

1公司经营范围不限(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企业成立前必须确定经营范围(不允许兼营多个行业)。

2.加工贸易和外汇1。企业可以保留出口创汇。

2.不执行银行存款账户制度1。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必须以人民币结算。

2.实行银行存款账户制度。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有关部门批准,鼓励类项目的生产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仓储物流1,物流设施和进口运输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区内所有仓库均认定为保税仓库1。保税仓库的资格必须经海关认可。

2.你不能免交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