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开户流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办理

1,注册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1),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事业单位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社会团体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国家机关给单位的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统一代码证书;

(六)批准执业的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和外国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机构(机构),应出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登记证》。

具有北京市非法人地位的境内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出具的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委托书。

对参保单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1)、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为参保单位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开立通知书》,参保单位凭此通知书在指定银行开立缴费账户;社保机构根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参保单位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2.变化

参保单位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1?1);

(2)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

(四)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材料齐全,经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社保变更。

因为公司信息变更涉及登记证内容,所以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但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不变,原登记证收回。

2.取消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其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1?1)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经社保经办机构(机构)审核后,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收回登记证。

参保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征缴和代发

1,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

每年第一季度,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发布缴费基数征缴通知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征缴表(表6)》(以下简称征缴表)或缴费基数征缴软件。参保单位根据基数征缴要求,在征缴单上如实填写参保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或输入征缴软件打印征缴单,由参保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31前将采集表及采集数据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根据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核定。

三、被保险人变更

社保机构(代办处)每月5?25日办理被保险人增减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11)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2)(新增参保人员还须有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22)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表》(表22?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联单(补充转移联单)》(表22?2)及相关材料,社保机构负责增加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情况表》(表12)并附相关材料,由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22)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22?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结算表》(表23?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收款清算单》(表23?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表》(表23?3)、并负责减少被保险人。

四。资金偿还

参保单位和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时,可以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征收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表》(表4)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汇总表》(表5)一式三份,并附缴纳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需要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社保经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审核后,通过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明细表》(表4)生成补充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汇总表》(表5)核对后留存一份,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政征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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