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在公司上市前裁员?
法律分析:1。不断实现企业中员工与岗位、岗位与能力的匹配,提高工作满意度。通常情况下,人才的退出机制是基于定期的绩效考核。通过定期的绩效考核,对员工近期的工作表现进行回顾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的人事决定,如降职、降薪、转岗、退休甚至辞退等。这样可以定期检查企业中岗位的适合程度,及时调整,持续保持企业中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能力的匹配。
2.为人才开辟广阔的职业道路,用更广阔的职业发展道路留住真正需要的关键人才。科学的人才退出机制可以有效配合和支持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有了人才退出机制,一部分能力低、绩效低的员工将退出所占据的岗位,让那些能力高的员工有机会发挥自己的优势和才能,这必然会提高企业的效率,提高人力资源的利用率,激发后者的积极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将裁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 (一)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减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