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包括

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一行两会”,即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是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

第三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保险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投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根据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可分为金融监管机构和受监管的金融企业。比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所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管理。

3.根据能否接受公众存款,可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以存款的形式向公众借贷,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和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储蓄存款。

4.根据是否承担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政府投资,按照政府的意图和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

5、根据是否属于银行体系,可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出资的国家性质,可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国别也可分为国内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扩展数据:

金融机构的职能:

1,通过疏通和引导资金流向,促进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金融机构有多种形式。

2.作为中介有效融资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赤字单位,实现资源转移,作为信用中介融资资金,有效转移社会资源;创造信用货币,扩大信用;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