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司的股份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无法达成共识的,需要分割公司股份。离婚夫妻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的公司股份分割;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运营的一方,在其他夫妻有财产分割时,给予对方相当于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离婚后,夫妻双方各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离婚时,夫妻双方拥有的股份应按照双方各占50%的原则进行分割,公司股权结构也应相应调整。

3.夫妻一方原本不属于公司股东的,在进行夫妻股份分割前,可以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配偶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将股份购买给非股东的配偶一方。股份出售所得归未取得股份的一方所有。其他股东不购买该股份的,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清算公司或拍卖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财产分割。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作为股东的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