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企业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A类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后)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海关申请时,需向海关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附后)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海关确认,海关实行A类管理, 包括年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生产自营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自营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 (一)注册登记两年以上,且(1)连续两年无走私违法记录;(二)连续两年未拖欠关税;(三)加工贸易合同连续两年按期核销;(四)海关必须查验的进口货物签订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虚假申报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文件、证件真实、完整、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4)完善的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账簿,合理的科目设置,真实的业务记录;(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两年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七)企业设有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晰,出入库单(含领料单)有专人管理,确保帐货相符。第七条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A类管理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企业申请弄虚作假或不真实的,海关两年内不受理其实施A类管理的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应附有下列文件一式两份: (一)外经贸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文件复印件或复印件;(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三)企业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企业状况调查表;(五)企业注册地外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