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公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不能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基于客观事实或者有事实根据的判断和意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虚假陈述。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准确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清晰、适当的语言和简明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的词句,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和其他与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有关的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及时性,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相同信息,不得私下向特定对象提前披露、泄露或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传递信息,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信息披露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尽量减少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与他人合作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及时将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送交易所备案,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公告稿及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的公告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公告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同时使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如果两个版本之间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十二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事务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和事后审计;中期报告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事前审计或事前登记事后审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做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未按规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交易所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在指定媒体前在其他公开媒体发布重大信息,不得在指定媒体公告前以新闻发布、回答记者提问等其他方式披露或泄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督促公司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众媒体对公司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情况的报道,及时从相关当事人处获取真实信息。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告相关信息,不得以相关事项不确定或者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本所可以以本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的同时,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确保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拟披露的信息未被泄露;
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出现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停披露申请未获本所批准、暂停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停披露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按照本规则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发生或涉及的事件未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本规则未作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第二十三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出具上市推荐、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其制作和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