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购买外资公司的股票
新京报讯(记者周毅)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可以采取有条件定向发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这是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
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可以购买改革后公司的a股。新颁布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战略投资的方式。
《办法》规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令和投资比例限制。
《办法》还明确,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出售a股:投资者为战略投资而持有的上市公司a股,在其承诺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投资者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需要发出要约的,可以在要约期内购买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可以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出售;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在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
对于境外战略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a股的限制,西南证券R&D中心副总经理认为,这不仅明确了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QFII的界限,也为监管部门规避了风险。“如果所有境外投资者都以战略投资者的名义买卖a股,将给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巨大挑战,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
该《办法》将于200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