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企改制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多个分公司吗?

当然,你可以把一个企业的资产分成几块,把企业分离出来,成立一个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分立意向的决定

公司的分立显然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分立、解散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制定公司分立协议

无论是新设立的分立还是存续的分立,在分立之初都必须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成立的离职协议通常称为离职计划,存续的离职协议通常称为离职合同。这是因为新设立的分立是由原公司进行的,存续分立会导致原公司与衍生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但实际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所有新设公司之间仍会就分立达成合同,所以统称为分立协议并没有错。

(三)公司分立的信息披露

债权人保护程序对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的掠夺之上,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公司分立信息披露的目的是通过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信息披露可以分为事前披露和事后披露。预披露涵盖的范围很广。除了制定和解协议并送交公司股东或在股东大会召开前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外,还应编制和准备诸如所谓的分立报告书或分配新股的理由、偿债能力表、分立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为股东决定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和债权人决定是否反对提供依据。事后公示是指公司在完成公司分立后,还应当就公司分立的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任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书面报告,并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人阅读,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诉讼的资料。

(四)公司分立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

应当将债权人的利益放在公司分立的重要位置,因为不规范的公司分立首先会减少债权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者改变其性质,但同时也应当避免在分立过程中让债权人过多干预,导致分立程序过于复杂,严重背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行使利害关系人表决权的制度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分立决议时,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行使表决权的制度。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的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对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股东及其代理人都不能对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六)股东异议估值权和股权购买权股东异议估值权和股权购买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有助于异议股东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留在结构和权利已经改变的公司中;第二,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股东作为重要的维权工具,应该始终享有与股东不同意见的权利和购买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购买权和股东估价异议权时,应当采用概括列举的方法,完整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包括公司的分立。无论公司分立的具体情形如何,只要不属于单纯分立中的个别情形,就应当赋予异议股东股份购买权。

新设立的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立,即将公司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解散原公司。股份资本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典型的方式。第一种属于企业与股东分离。被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已按原持股比例同时均衡取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份,被分立企业的原股份已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与股东分离。同理,被分立企业的不同股东取得不同被分立企业的股份的,应当依据《公司法》解散被分立企业,并依法注销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