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监事会治理指引
第一节监事
第三十二条信托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素质。
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重大问题可单独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信托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制定规范的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为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自作出会议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应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协商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信托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