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一)金融监督院保险统计
韩国金融监督院是韩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督机构,下设银行监督局、证券监督局和保险监督局。根据韩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要按时向金融监督院保险监管局提交包括业务、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结果、偿付能力等内容的统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期限和报告期限由金融监督机构规定。金融监督院以这些统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反映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按季度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进行测算和评价,建立预警指标体系。详情如下:
1.统计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需要报送的统计报表分为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业务控制合规性、区域状况、内部控制和统计问卷调查六大类,包括机构、人员、主要股东持股状况、运营效率指标、合同维持率、资产利用率、资本充足率、资产稳健性、盈利能力和流动性等指标。截至2006年3月底,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共向金融监管所报送统计报表128份(见表1)。
从统计报表的报送频率来看,月度统计报表以财务报表为主,约占全部报表的51%;统计报表和再保险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按季度报送,占全部报表的43%。每半年提交的是不同地区现状统计报告,以掌握保险设计人员职业稳定率等经营效率指标,占全部报告的3.1%;年度报告主要以会计年度决算为基础,约占报告总量的2.3%。
2.提交统计报告。2001、1年2月,韩国金融监督院建立了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信息交换网络(FINES),通过该网络收集和核实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具体流程是,首先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统计报表,通过金融信息交换网络发送至金融监管所。金融信息交换网络具有对统计报表项目进行校验以及报表间相互校验的功能。传输的数据经过数据差错校验后存储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中,在数据库中对数据进行计算和处理,形成统计结果(见图1)。
保险公司提交的统计报告
3.统计数据的使用。韩国金融监督院形成的统计数据用于评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了解和掌握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二是了解保险行业和单个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水平以及未来经营不善的可能性。通过时间序列分析等。,可以掌握异常变化指标,对经营不善的公司采取先发制人的应对策略。通过分类评价模型或判别分析等统计方法,对保险公司进行预警。三是保险公司在金融监管所的专门管理人员对分管公司的概况、保险营销和投资管理状况、合同保全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进行一揽子查询,方便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四是报送或披露统计信息。信息发布主要通过发布月度金融统计数据和在网站上发布保险统计数据来发布统计信息(见表2)。
统计数据的使用
4.韩国金融监督院严厉处理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韩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逾期不提交财务报表,或提交虚假财务报表的,监管部门可处以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韩国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在季度(中期)报告和业务报告中故意遗漏或者谎报重要事项。
——签署人在季度(中期)报告和业务报告中故意遗漏或谎报重要事项。
(2)保险发展局的保险统计。
韩国保险发展院是根据《保险法》第176条设立的机构,该条规定了保险发展院统计工作的必要性、保险公司的协助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方法等。主要目的是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开发所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纯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确认(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的适当性)、保险制度和政策的研究、保险市场的分析、业务分析和咨询、保险经验数据统计的汇总和分析、保险信息的管理和利用、保险信息网络的运营。开发院保险统计的内容如下:
1.统计资料的内容和报送期限。开发院的统计是基于每一份保险合同和每一次保险事故的详细信息。以火灾险为例,发展院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每份保险合同的合同号、批准号、办理日期、保险期间、标的物类别、保险金额、保险费、折扣、加价等诸多详细信息。保险事故数据要求提交合同号、批准号、处理日期、事故号、事故日期、风险等级、主体代码、主体类别、事故原因、保险金额、损失金额、保险责任类别等详细信息。根据保费的大小,分为基本统计和汇总统计。机动车辆险、火险、水险、寿险等保费较大的险种15属于基础统计数据,汇总期间为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其他较小的险种属于汇总信息的范围,一年可以汇总一次。韩国开发院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通过保险信息网络收集、汇总和核实统计信息。由通用信息系统、数据传输系统、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国际贸易交易EDI系统组成的保险信息网络是收集保险统计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险信息网是国家计算机骨干网的一部分,通过保险发展研究所与所有保险公司、有关当局、地方自治组织和行业网络连接。韩国保险统计汇总分为保险合同汇总和每次事故汇总两部分,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大型险种的保险合同汇总和各次事故的数据见图2。
检查统计数据的目的是检查开发院是否按照统计编制的要求准确地编制了数据。通过余额检查、项目检查、分配检查等手段。,当发现保险公司不达标时,要求其改正。均衡检索是检查数据的准确性,保险公司和保险发展院检查附件数据的记录数量和金额。项目检索是确认基础统计各编制项目中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数据,通过相关项目之间的比较确认数据错误。分布式检索是将对象数据的性能与过去的性能进行比较,以确认是否存在异常。
3.编制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数据的编制要求由四部分组成。首先是记录记录的提交方式、记录单位等常见说明。二是格式由保险凭证号、记账日期等记录管理项目、所涉及合同的风险特征、保费、保险利益等项目组成。三是对格式各项的编制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四是整理编纂记录时使用的编码。
4.统计数据的利用。利用收集的保险统计数据,开发所编制了经验生命表和经验住院率,并计算了保险费率(风险率)。根据合同统计、赔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编制并提供按保险年度/商品类型/合同商品/年龄/职业/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向保险公司提供各合同的趋势特征。出版和分发每月保险统计报告、年度报告、年鉴、按保险类型分类的统计数据集以及其他不定期的分析和统计。建立并运行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历史信息系统。从现代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我们知道,保险公司可以获取并利用开发所的统计数据来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调整保险费,评估历史数据结果。
二、统计在韩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
(一)保险统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保险统计在韩国保险业中起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是保险监督管理的重要支柱。根据保险统计报告编制的统计数据适用于金融监督研究所、保险发展研究所和保险公司的所有方面。从大的方面看,它是整个行业衡量和评价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是保险公司分类和预警的依据。从小的角度看,它是确定纯保险费率、制定经验生命表、保险费和责任准备金的适当性、评估对象指标的基础。
(2)保险统计范围广,内容多。
韩国的保险统计范围广泛,内涵丰富。比如,从保险公司定期向金融监管院保监局报送的统计报表来看,不仅包括业务财务等一般业务流程中的数据统计,还包括股东变更、关联交易、内部控制、问卷调查和财务事故等重要事项以及各种业务记录。有了这些统计报告,金融监管所就可以建立一揽子统计指标,全面分析和衡量各类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基本情况。再如,保险公司向保险发展院提交的保险合同信息非常详细,不仅包括公司代码、时间、合同状态号、批准文号、保险期间等基本事项,还包括结构层级、条款代码、条款类别等风险特征,还包括保额、保费打折或涨价原因、保费修正变动等事项。它是基于每一份保单和每一次保险事故的统计数据。
(3)保险统计在加强整个保险行业的资源共享,从而使保险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现代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大数定律和其他原理的应用。通过保险统计的手段,可以在公司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全社会的赔付率和赔付率数据库,为不同人群或不同保险对象提供不同的差别费率,对整个保险行业的科学稳健经营非常有利。韩国的保险发展研究所在这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保险费率的计算和验证。发展院使用各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合同相关资料。在寿险行业,主要针对寿险和医疗险的标的事故率,编制经验生命表和经验住院率,供各寿险公司在确定保险费率时使用。经验生命表一般三年编制一次。在财产保险行业,主要是计算各种社会风险损失率,按照分标计算全行业保险费率。
2.建立行业核保数据数据库。保险发展所根据保险合同统计、赔付统计、赔付率统计三大类,编制并提供按保险年度、商品类型、合同项目、被保险人年龄和职业、地区分布等因素分类的统计数据,并将这些风险因素数据库的内容提供给各保险公司参考。保险公司之间定期、系统的信息交流,有助于确定实际损失的赔偿,互通信息,有助于预防和杜绝保险欺诈。
3.建立费率等级以反映费率的结构性差异。保险发展研究所还根据各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比如,开发院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各大险种的保险合同的趋势特征,如机动车辆保险、工伤保险等。
(四)保险统计在反映社会管理职能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汽车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基本交通工具之一。汽车工业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现代企业和人类息息相关。此外,强制汽车保险,因此,机动车辆保险统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比如韩国保险发展院从机动车辆开始统计保险合同的内容,最早是从7月1985开始。保险发展所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管理计算机网络连接全国256个市、县、区的建设部、交通部等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告知其未投保责任险的汽车名单,并将违反交通法规者的信息与交通部门共享。此外,保险发展院还通过统计数据建设和运营保险事故信息系统和机动车历史信息系统,积极支持社会公益活动。
三、韩国保险统计对中国的启示
(1)继续加强保险统计。
近年来,我国保险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制度建设、标准建设、手段创新、人员配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然而,与其他行业相比,基于大数定律原理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业的统计工作更加突出和紧迫。无论是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科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还是积极开发新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都离不开保险统计的支撑和保障。因此,我们应继续重视和加强监管机构的保险统计工作,同时也应加强对各保险公司的指导,积极督促其切实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工作,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进一步推动保险统计工作的发展。
(2)进一步加强统计法规建设。
韩国科学丰富的统计内容、统一协调的统计体系、高度集中的数据管理、高效先进的统计平台和高素质的统计队伍,对我们拓展创新统计工作思路有很大帮助。因此,建议结合我国《保险法》修订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明确保险统计的职责和要求,为保险统计的顺利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尽快完善保险统计内容。
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开发使用以来,在收集、汇总、分析保险公司财务和业务数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数据集中管理和高效查询使用方面。然而,与韩国保险统计粗放的现状相比,我国保险统计还存在着数据少、内容不全、条块分割等诸多问题。因此,建议借鉴韩国保险统计的先进做法,特别是详细统计保险合同内容和每起赔偿事故信息的先进做法,按照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尽快补充完善保险统计的内容和范围,做好保险合同、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记录。
(四)创新保险统计手段。
统计工作与IT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现代IT信息技术是做好保险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中国保险行业统计数据的信息量和工作量远远大于韩国保险发展院。因此,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势在必行。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统计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rr技术要求,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统计的更大发展。
(五)加强保险统计数据的集中管理。
从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实际发展来看,保险业初步积累了一些行业数据,但保险监管机构在引领和协助保险公司积累全行业公共数据方面做得还不够,特别是保险业相关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从韩国保险统计的管理模式来看,监管部门集中统一收集相关保险统计数据,并在组织系统内共享。因此,建议保监会进一步明确我国保险统计的统一集中,避免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的多头管理,加强数据和分析依据的一致性,实现数据的统一和规范。从业务发展、偿付能力评估、风险管理、政策研究等方面实现保险行业数据资源的统一共享,有效减少保险公司重复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工作量。
(六)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
数据的真实性、一致性和完整性是制定保险行业政策的基础和前提。从韩国的考察来看,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准备金提取、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管理等都需要积累多年的承保和理赔历史数据。这些数据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有相应的效果,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非常重要。韩国保监局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经常对各公司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检查核实,主要通过与各公司以往的历史数据进行核对,与其他公司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比,并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存在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并直接追究公司高管的责任,这对我们加强保险统计执法检查,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做好保险数据标准化工作。
做好保险统计中的数据采集、数据管理、决策支持和分析工作,首先要解决保险数据标准化问题。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的系统相互独立,差异很大,统计口径不同,数据库也不同。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统计数据标准不完善甚至缺失。因此,应抓住保险标准化建设的有利时机,采取“急用先行”的原则,首先下大力气解决保险基础数据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缺失等主要问题。
(八)加快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
保险统计工作专业性很强,综合性很强,对干部素质要求也非常高。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统计队伍在人员和整体素质上还不能满足统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建议加快统计机构建设,增加统计人员数量,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需要。
作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裴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刘裴远,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