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知情的公司负债

法律解析:1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就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仅以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务以公司财产承担,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再由股东个人财产承担。以公司名义贷款的,要区分实际情况。借款合同有公章的,借款记入公司账户,第三人不知情,属于公司债务,以公司资产清偿。如果这个股东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以追偿。2.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外负有债务,股东不承担偿还责任。该公司用其资产来抵消债务。股东出资后,按照出资比例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因巨额债务被迫清算,不会要求他们以个人财产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未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