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激励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给予的长期激励。上市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应该是: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需要三项内容。第一个内容,激励的对象是什么?显然,股权激励的对象应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第二个内容,鼓励的对象是谁?显然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第三个内容,激励期有什么特点?这是一种长期激励。这是国家法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
但是,股权激励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事实证明,非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需求更加迫切。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法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现有书籍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
由于只有上市公司才能成为股票,非上市公司不能成为股票,只能是股份或股权,所以从法律上讲,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定义不能引用上市公司的法律定义。目前没有法律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大部分书籍是这样解释股权激励的定义的:股权激励是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的形式,赋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作为股东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负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
事实上,我们认为这种股权激励的定义是不准确的。表面上看起来是股东给员工股权,员工成为股东,然后参与决策,享受分红,承担风险,从而长期为公司效力。但这只是描述了股权激励的现状,并没有阐明股权激励的本质。所以这个定义是不准确的。
三个。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是:
我们认为,首先,股权激励是有目标的。说白了,股权激励应该是一种交易,一种权利义务的交换。我相信没有哪个老板会愿意把自己的股权随意让给别人。任何人给别人股权都是有一定目的的,都是一种交易的结果,是一种平衡权利义务的选择。所以股权激励的定义首先要在标的上。其次,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应该明确交易的对象,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非公司股东。再者,我们认为股权激励的定义应该明确本次交易的目的,即希望员工长期为公司努力工作。
所以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不能成为股份,所以我们可以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统称为股权。那么,涵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定义应该是:公司或企业以自有股权为标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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