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们能参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股东应当依法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来说,变更经营范围和名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法定代表人要看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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