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贷款合法吗?
担保公司放贷是违法行为,担保公司对外放贷超出其经营范围,应认定为无效。
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有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以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活动。”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因超出其经营范围,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出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认为合同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发放的贷款应属无效。
此外,金融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方可从事存贷款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前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公司在未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借贷业务金融特许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从事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必将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只是一部行政法规,但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认定民间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给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