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股东借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性: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公告,强调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1年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的资金支付消费支出和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己有, 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向投资者个人分配利润,并入投资者个人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性支出,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费用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法律客观性: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营业收入;(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简称综合所得),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月或者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