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认定标准

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指已经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依靠政府补贴和银行贷款维持经营的企业。认定“僵尸企业”的参考标准是: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资产负债率高,连续亏损3年及以上;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贷款等方案维持生产经营;长期拖欠工资、税款、利息和款项。满足上述任意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中等及以上规模工业企业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特征如下:

1.这家企业规模很大。僵尸企业多为员工较多的大型国企。这些国有企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据着相对重要的地位。为了维持稳定,政府既不会让他们破产,也不会让他们重生。只能通过银行或者政府不断输血来维持现状。

2.行业产能过剩。僵尸企业多为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水泥、家电等。这些行业盲目扩大生产,导致产能过剩,最终导致产品积压和员工失业。

3.低端产业。从行业来看,僵尸企业基本属于制造业领域,附加值低,利润空间小。由于技术含量低,转型升级困难,这些行业债务负担沉重,最终资不抵债。

僵尸企业的症状大体相似,但形成的原因不同。一般认为,僵尸企业的形成既有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内部因素,也有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等微观因素,更进一步说,是由于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

这从历史的角度反映了僵尸企业形成的原因,但没有反映出经济体制和发展方式的转变也是僵尸企业形成的重要原因。我认为僵尸企业的形成和僵尸企业的突出问题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密切相关。具体来说,僵尸企业形成的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一些不符合行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品需求的企业成为兼并、重组和清算的对象。

2.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一些企业适应不了,落后了。新常态下,GDP从高速增长到中高速,经济发展方式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那些仅仅依靠大量资本形成规模而没有创新优势的企业,成为僵尸企业。

3.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正在推进,通过刺激政策扩大需求的投资减少。当有效需求得不到满足,新的供给没有形成时,原有产品无法满足当前需求,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企业经营和转型升级困难,导致成为僵尸企业。

4.市场体系不完善,企业和生产要素流动不畅。比如国有企业存在大量历史遗留问题,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包括职工身份转换、社会职能运行、债权债务混乱等;企业破产、工商注销等退出机制不完善。

5.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管理者担心问责,员工害怕失去工作机会,银行担心贷款变成坏账,客户也担心亏损,利益相关者不愿意或者阻碍企业退出,这些都促进了僵尸企业的形成。

6.政府的过度保护。在原有的经济增长模式下,地方政府不断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和竞争性领域,以刺激当地经济。当这些同质投资遇到经济不景气时,很快就会成为企业的负担。但出于对地方税收、就业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政府不希望企业破产,不支持法院受理,继续用财政补贴协调和银行支持的方式希望风险不要在短时间内暴露,积累的债务导致僵尸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赔偿、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最终分配完成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止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