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中集团内部投资收益的抵销分录

1.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和子公司仍然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实体,各自单独编制会计报表。作为企业集团,它们也应该公开报告集团的整体财务信息,让报告使用者及时了解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但企业集团内部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会计事项。这些因素直接影响合并会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造成合并会计报表信息的失真。对于报表提供者来说,需要处理好这些内部会计事项,消除影响合并会计报表真实性的因素,提供给报表使用者。

(1)子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时,抵销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全资子公司中,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全部为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实际上是将母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利润表项目与子公司的相应项目合并,即将子公司的净利润还原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为了消除子公司净利润计入母公司净利润的重复计算,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应相互抵消。因子公司的净利润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构成子公司本期全部可分配利润,折算为提取的盈余公积、应付母公司利润和期末未分配利润,这样抵销分录变为

借:“投资收益”(母公司本年增加的投资价值);

借方:“年初未分配利润”(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金额折合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

贷:“盈余公积”和“应付利润”(本年子公司分配的利润);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年末子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

(2)子公司拥有部分股权时,抵销母公司的投资收益。

新准则规定,在非全资子公司中,子公司当期净利润分别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属于母公司的部分为母公司投资收益,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称为少数股东收益。母公司当期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收益和子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构成子公司可分配利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抵销处理时,少数股东的当期收益应当同时进行部分抵销。应该被编译

借:“投资收益”、“年初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收益”。

贷:“提取盈余公积”、“应付利润”、“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抵销分录。

2.集团内债权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

当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相互持有对方债券时,债权人公司的到期利息将作为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在利润表中列示,债务人公司将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在利润表中列示。但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债券只是一种内部资金转移,既不会增加投资收益,也不会增加企业集团的财务费用。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编制人员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的抵销分录。

3、集团内部投资收益抵销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权益法追溯调整,对于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母公司也确认了投资收益。对于集团来说,如果子公司实现的利润是真实的,那么母公司同时确认的投资收益就是双重确认。那么既然需要调整,笔者认为这里的关键不是成本法和权益法的问题,而是权益法调整中投资收益的重复确认问题。之所以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是因为在新准则之前,控制情况是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的,只有权益法才能反映控制关系。

(2)抵销处理中,抵销分录可以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来理解。借方反映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来源(即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其他转增=可分配利润);贷方反映利润分配方向,即盈余公积的提取、应付投资者利润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注:年末未分配利润也必须理解为利润分配的一个去向。可用利润分配的来源必须等于利润分配的目的地。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净利润应按股权比例分解为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少数股东收益,在借款人反映。

(3)抵销分录不是母公司或子公司账户中的正式分录,只是编制合并报表草案的一部分,在合并工作表中列示,主要是为了抵销个别公司一栏中列示的金额,使其不出现在合并一栏中。抵销分项指报表项目,如上述抵销分录贷方的应付利润,不是会计科目“应付利润”,也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股利等流动负债项目,而是利润分配表中的应付利润项目,相当于会计科目“利润分配-应付利润”,必须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