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出公司是否有竞业限制要求?
公司股东想退出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影响很大。股东离职后成立新公司,与公司争夺客户、市场、人才怎么办?为了防止这种现象,有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的要求。股东退出公司有什么要求吗?1.股东离职是否有竞业限制要求?公司股东是否有竞业限制的要求,需要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股东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她有法定的不竞争义务。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或者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竞业禁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合伙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其工作单位同类的业务。简而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目前我国法律禁止的商业竞争行为主要有:1,《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3.《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是法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进一步细化。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与用人单位进行竞业限制。二、竞业禁止的义务是什么?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定期限、范围、地域内与用人单位从事同行业竞争。简而言之,竞业禁止义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约定,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利益。三、竞业禁止与竞业禁止的主要区别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区别:1、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取决于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竞业禁止是约定的义务,取决于合同双方的约定。2.竞业限制的对象主要限于合伙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人;竞业限制的对象是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可能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3.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任期届满后不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4.竞业禁止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竞业禁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没有赔偿金就不能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综上,股东退出公司有无竞业限制要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维护企业利益,保证市场经济的有限运行,建议在企业成立之初就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避免后期出现经济纠纷,损害企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