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东有风险吗?
法律分析:股东因经营不善或法律地位问题需承担相应风险:1。资本流失风险:股东对公司有出资义务,但其出资可能无法收回。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股东为公司做出贡献后,经营得好就会获得收益,从而获得回报。公司经营不好,没有收益,没有亏损,股东得不到收益,这也是风险。
股东,即股份公司的投资者或出资人,作为出资人,享有所有者按照出资额分享利益、做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中的“董”,原意为“所有人”(所有者)。股东,即股份的所有者,简单理解为“老板”。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权;分配公司利润,享有分红权;发行股票债权;请求转让股份的权利;主张无记名股票而非记名股票的权利;公司经营失败、宣告关闭和破产时对剩余财产的处置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