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落实《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要求,以界定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

(二)坚持“三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原则。国有企业要完善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必须坚持务实高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问题的主要范围

(3)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分配和机构调整,企业党建、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任和解聘,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企业的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生产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和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大宗材料和服务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项目安排。

(六)大额资金运作,是指超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或机构规定的企业领导有权划转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划转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国外的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定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调研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员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事先告知所有决策者,并为所有决策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提前听取反馈。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以会议形式对职权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决定不得以个人意见的形式作出。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后应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无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策人负责决策,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事后按程序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作出“三重一大”决策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只有在人数符合要求时才能召开。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作总结性发言。会议决定若干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决定。如果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加人员及其意见和结论,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定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关决定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负责人应按分工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更改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的经营班子研究“三重一大”问题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加入董事会和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执行党组织的意见或者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对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脱离实际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意见。如不改正,应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建立决策评估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决策失误纠错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不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是落实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批。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者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谨,问责措施是否有效。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和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辖国有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作出评价,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二十)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和企业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