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支付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中国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将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2015财政部规范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
一、保险监管费
(一)中国保监会向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及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被监管单位)收取机构监管费。其中: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照上年末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收取(新设立机构按照当年注册资本收取);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收取);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费。
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上年末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二)中国保监会向各类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其中,保险公司按照其上年自留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中,将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分离测试后,未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按其年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照其上一年度代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分割保费减分割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
代理业务的自留保费、销售额和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上年末经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缴纳的保险监管费,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纳。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缴纳的保险监管费,由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支付。被监管单位应于每年7月31前缴纳当年的保险监管费。
(四)下列情况可减免保险监管费:
1.政策性保险公司免交保险机构监管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交保险业务监管费。
2、农村保险合作社免交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农作物、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发生的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
4.对开业不满3年(含3年)(以开业自然年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
中国保监会在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时,将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收费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库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被监管单位将保险监管费缴入中央金库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分送被监管单位企业法人(或外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和财政部驻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中国保监会开展保险监管和组织检查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开征、减征、缓征费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管理规定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我国精算师(准精算师)和保险中介机构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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