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外逃和资产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中国的资产外逃方式多种多样。从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

(1)以“价格转移”的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产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非法企业转移资金和利润的常用方式,相当隐蔽。高报进口诈骗、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中国资产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出口不收汇、进口不收货、通过伪造贸易单据骗取外汇、境外截留外汇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产外逃的重要途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1998开展外汇检查过程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一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B)虚报外国直接投资导致事实上的外逃。一个典型的做法是,中外双方通过设立合资企业,以夸大外商投资实物或中方为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形式,合谋将境内资产或权益转移到境外。同时,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导致外商直接投资居高不下。这些虚增的投资最终需要以利润汇回或清算的形式进行外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产外逃。

(3)通过“地下钱庄”、“手机银行”等境内外勾结交割方式转移非法资产。所谓“地下钱庄”,就是货币兑换商将人民币交给境内的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将外汇转入货币兑换商指定的境外账户。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通过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20多亿元。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的经纪人。他与海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密切的联系,只需打个电话就能办理汇款业务。在中国,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国外,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中国的一些沿海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了半公开经纪人,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此外,一些国内企业与商业伙伴等海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按约定汇率兑换成外币进行还款。

(4)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规操作导致的资产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或相关审批手续时,可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违反外汇资金计划的客户或个别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勾结非法转移资产提供便利。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非法配资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售汇或单证不全,乱借外汇,乱开信用证,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5)直接携带逃离资产。我国允许境内居民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出部分需银行或外汇局出具的外汇携带证明)或6000元人民币现金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如果当事人用这笔资金购买有价证券或者转到银行,就变成了资产项目支出。对于经常出入境的人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实践中,违规携带货币出境的情况也非常普遍。此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应该用于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换成资产,造成资产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