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总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法律分析:1。不同的建立方式。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并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出资方式的要求。总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分公司,属于设立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的独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同的控制方式。

母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通过任免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员、业务和财产由总公司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有不同的方式。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财务上与总公司统一。因此,总公司负责清偿其经营债务,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获得的营业执照不一样。

子公司领取带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上面有“负责人”字样。

6.不同的产品包装标签。

子公司必须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其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明总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也可以只标明总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