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任命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个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是由公司章程直接产生的,公司章程只规定了产生的方式。第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的条款,必须有产生董事长的方式。第二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通常有两种方式:第一种直接投票方式,即每股只有一个董事投票权。优点是程序简单,充分体现了资本多数决原则,有利于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缺点是持股过半的股东可以控制董事的选任,使董事会成为“一言堂”的控股股东。第二种累积投票制,也称集中投票制,是指每一股在董事选举中都有投票权。比如要选四个董事,持股30的股东,有65,438+020的投票权。他们可以投票给不同的候选人,也可以集中在一个候选人身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