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强制要约收购的一般理论是指投资者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达到法定比例,或持有一定比例后在一定期限内增持一定比例,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公开要约收购的法律制度。
虽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但对该制度背后的理念却众说纷纭。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在国外有很多立法实例,如美国的1968《威廉姆斯法案》和英国的《伦敦金融城收购兼并法典》(简称《伦敦法典》)。香港也有《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简称《香港守则》)。在中国大陆,1998年2月29日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股票条例》)和《证券法》也在“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对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