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上市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打官司怕什么?
怕影响公司上市,影响公司形象。
劳动合同纠纷多,对上市公司有影响,会影响其在公众中的形象。公众可能会认为上市公司剥削工人,这可能会严重影响股价。
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理解,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履行职务,由此产生的相关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不会因职务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如果法定代表人从事越权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与之打交道的对方是代表法人行事,法人也应当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2)法定代表人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因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造成公司损失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在履行公司职责,公司在承担相关责任后,也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赔偿其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有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当然要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