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抵押了我的房子。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应承担还款义务,但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公司股东需要承担债务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公司法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所发生的债务也由公司承担,股东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构应当将他项权利记载于原《房地产权证书》,由抵押人接管。并向抵押人发放房产证。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记载。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