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创业必须签订的五个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依法从合伙企业事务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执行。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
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中止交易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不得要求报酬,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出资;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债务超过其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该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限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未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不确定。
合伙人可以随时终止无限期合伙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因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因终止产生的费用和清偿合伙企业债务后有剩余的,依照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