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是否有法律限制媒体对宗教的报道?
严格来说,我国没有真正的新闻法,所以对媒体的管理,尤其是对宗教报道的限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在实际采访过程中,记者尽量回避宗教问题。
我们拍电影,涉及宗教问题的题材都要反复审核,还要报台湾地区领导人批准,因为这个题材很敏感。
不仅如此,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大众媒体报道宗教题材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限制和提醒。
文件编号[1982]中共中央第19号文规定:“在报刊上发表涉及宗教问题的文章,应当采取慎重态度,不得违反现行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学术界应当尊重宗教界的思想信仰,宗教界也应当尊重关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学术研究和宣传活动。”
3月8日1994、18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发布《关于本市新闻出版工作中民族宗教问题的规定》(沪市委宣[1994]120号):
一、新闻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禁止在图书、报纸、期刊、电视、广播、音像制品和广告中出版、刊登或者播放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伤害信教群众宗教感情,曲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
二是民族宗教问题宣传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新闻出版单位的领导干部、编辑、记者和节目主持人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知识,了解民风民俗。对民族宗教政策的学习应纳入新闻出版专业干部的培训。大众传媒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地方,各级领导一定要严格把关,谨言慎行,不要去猎奇、炒作热点、制造惊喜。?
三要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引导。坚持不懈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准确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大力宣传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基本原则,宣传各民族和宗教界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中作出的贡献,以及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社会新面貌。?
四、凡涉及少数民族婚姻、家庭、风俗、信仰、禁忌等方面的内容,都应本着“趋利避害”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慎重对待。对疑难、敏感问题,出版单位应报上级审批,并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五、伊斯兰教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各新闻出版单位要高度重视,谨言慎行,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涉及伊斯兰教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新联字[1993]第12号)精神,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应事先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六、宗教史、人物、事件、教义、经典、典籍等专业学术研究、考证工具、学术著作需要出版的,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和有关专业出版社出版;对于这类学术文章,可以在社科专业期刊上发表;但如果这类书籍和文章涉及敏感问题(如谈论当前的宗教政策、重要的对外交流活动、对当代宗教人物的评价、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等。),出版单位应报上级审批,必要时征求市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发行含有宗教内容的音像制品。因特殊情况,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民族宗教委员会审批。?
八、制作有关宗教人物、宗教场所的影视作品需经市主管部门和市民族宗教委员会批准。?
九、不得以宗教场所、宗教人物、宗教教职人员形象为内容、背景制作各类广告。?
十、在宣传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问题,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补充回答报道还可以,但是审核很严格,负面报道基本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