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21条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本文是关于上市公司的定义。
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两种形式。根据本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股东人数众多,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经营及其股票交易活动会对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秩序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股票上市条件、上市交易规则、上市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专门规定和严格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批,双方签订上市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1)该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公开发行股份总数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且公司总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65,438+00%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除上述条件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其他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依法核准后,即成为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