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挥市场功能,实行差别化制度保障。

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

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适用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级管理。

法律。

第三条上市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正的原则,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的市场层级及其调整并不代表中国的中小企业。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选择层。

符合不同条件的上市公司在不同的市场层面进行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制定各层级的客观差异化准入。

并相应调整上市公司的市场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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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当确定挂牌公司的市场级别。

期间和即时调整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进入,根据挂牌公司级别进行调整。

可以,要求提供上市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人等中介机构。

相关材料。

第七条挂牌公司的层级录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进行衔接。

许可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合并挂牌

应当决定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根据规定,免于上市委员会的联合审查。

讨论的事项除外。

上市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策

如有异议,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应当在各个市场层次进行差异化投资。

适当的标准、股票交易方法、发行和融资系统以及差异

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分别揭示各个市场级别的证券交易市场,

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面的上市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服务。

第九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

有关规定中选定的上市公司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第二章各市场层次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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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上市的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

,应从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上市公司不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第十一条进入创新层的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654.38+00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总股本不低于8%

两千万元;

(二)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6000万元,并持有

持续增长,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且总股本不低于

两千万元;

(3)最近有60个做市或集合竞价交易日。

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采取

进行市场交易的,做市商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进入创新层,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条件:

(一)公司自上市以来已完成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

股),且发行融资累计金额不低于654.38+00万元;

(二)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基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

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为负;

(4)公司治理健全,股东会、董事会制定并披露。

监事会制度、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管理。

系统和承诺管理系统;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在最近12个月或

级别调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

新层: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腐败行为,

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破坏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违法披露重大信息或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

健康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措施。

惩罚;或因全国股转公司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等。

法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

没有明确的结论;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亏损。

被执行人名单的文字和情况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自该日起4个月内,或不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只能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办理。

标准的规定进入创新层,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申请上市的公司同时符合上市条件和下列条件

,自上市之日起进入创新层: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

或者上市时采用做市交易方式,同时完成上市和定向上市。

股票交易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6亿元,总股本不低于。

5000万元,做市商数量不少于6家,做市商做市股票。

全部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上市和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

654.38+00万元;

(三)股票上市和定向发行完成后,符合全国股份转让条件。

系统基层具备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人;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

项目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上市公司同步定向发行。

按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第十五次创新12个月。

一楼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进入所选楼层。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

15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最

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500万元

不到8%;

(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

6543.8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

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净现金流量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

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

不低于8%;

(四)市值不低于15亿元,且最近两年研发总投入不低于

不到5000万元。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上市

开发银行计算的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公开发行)。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除外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件数:

(一)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公开发行不少于654.38+0万股,发行主体众多。

在100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并公开

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总股本

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上市公司股东:

(1)持有公司65,438+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密切关系。

直接或间接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

受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亲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或其他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市公司不得进入选定层: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的情况。

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两项规定;

(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至第五项;

(四)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挂牌公开方式

分部经营稳定,直接面向市场,独立和可持续经营能力重。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其他情形。

第三章各级市场退出情况

第十八条创新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转出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3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10万元;

(二)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3)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有明确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或第十四条第一款。

前款不适用于第一项规定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上市公司。

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创新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股转公司立即将其转出创新层:

(一)连续60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

具备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少于50人;

(2)连续60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低于每股。

面值;

(三)未按照全国股份转让公司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自该日起4个月内,或不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四)上市公司进入场内后,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不同事项影响。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到全国股转公司进行公示。

累计受斥责次数达到2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因年报更正,进入层时不符合市场水平。

级准入条件,或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项规定;

(六)不符合市场一级准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的。

预期进入;

(七)仅依据第十一条第三款或第十四条第一款。

该款第一项规定的市值标准已进入上市公司创新层,持续不断。

6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低于2亿元;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选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全国

股转公司会定期将其转出精选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

5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营业收入低于

3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3)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已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有明确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进入选定层。

前款第一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转公司立即将其转出精选层: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的规定。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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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60个交易日,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社会公众股东。

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连续60年。

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最近一个交易日公司总股本的。

10%;

(三)连续6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少于200人;

(四)因年报更正,进入层时不符合市场水平。

级准入条件,或本办法第一条至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项规定;

(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所选级别的上市公司连续60个交易日市值较低。

在5亿元人民币;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出现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日。

暂停上市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四章上市公司市场级别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符合所选层。

准入条件,全国股转公司将在其公开发行完成后进行转让。

选定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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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创新层和精选层上市公司出现在本办法第一款中。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适用该情形。

自认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等级调整工作。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规定情形转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转出之日起为12。

几个月内,不允许再次进入原市场水平。

本办法第十八条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更正引起。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或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

规定情形调整为基层,信息披露文件虚假。

记录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全国股转的行政处罚。

司公开谴责,自调整到基层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再次进行。

进入创新层或选择层。

第二十六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每年4月30日开始挂牌。

公司市场水平的定期调整:

(一)选定层次的上市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将其带出所选图层;

(二)创新层上市公司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把它带出创新层;

(三)基层上市公司符合创新层的准入条件,并经过申请

请转到创新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份转让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

需要增加上市公司层次调整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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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入选上市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

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下,全国股转公司将其转出选定层。

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前,标注公司股票简称。

知道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已转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

输入条件,进入创新层;不符合,进入基础层。

上市公司从创新层转出,进入基础层。

第二十九条全国股份转让公司为挂牌公司的一级市场。

定期调整级别前,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示调整级别。

上市公司的全部名单。

上市公司可以在名单公示后5个交易日内调整其级别。

以所依据的事实不正确为由申请异议。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在强制终止上市的情况下,所有

国有股转公司在终止挂牌前不得调整其股份级别。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

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和净资产指的是经审计的价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者计算方法。

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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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剔除少数股东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

是计算的基础。

(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排除少数股东权益。

(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前后较低者作为计算基础,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

《证券发行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

(4)年复合增长率:年复合增长率= √。

氡2

-1,

其中Rn代表最近一年(第N年)的营业收入。

(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的现金。

现金流量表中报告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公司成立

合并现金流量表所列业务活动产生的合并财务报表。

净现金流。

(6)最近60个做市或集合竞价交易日,

表示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30日,最长不超过120。

在市交易日或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成交60%。

做市交易日或集合竞价交易日。

(七)上市后完成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上市。

定向发行上市后与定向发行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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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完成时间由国家股转为社会公众股。

以公司出具新股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金额不包括

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

(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班

本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四月三十日的数据为准。

(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的合格投资。

投资人数以每年4月30日的数据为准。

(十一)最近12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12月。

月份是12个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12)连续60个交易日:不含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不低于”,

“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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