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公司盈余分配涉及的一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公司一般不会放弃任何盈利的机会,这是公司背后的使命和宣言。洪堡大学社会学教授汉斯-皮特·米勒曾说,“公司往往凭借其远见和计划闯入一个已经稳定的领域,并将彻底颠覆这个领域。很多原来的公司因为外表而破产。这些新公司成为市场领导者,这是破坏性的创造。但这也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活力。”公司的愿景和计划因为智力和资本要素的结合而磨合,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公司价值和业绩的提升。股东主张基于公司经营业绩进行收益分配,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利润的索取权。在实践中,由于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受到法律、公司、股东等因素的制约,这是收益分配中应该考虑的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三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该法第167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在公司实际经营中,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增强自身偿债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防止意外损失,减少盈余的股利分配会增加公司的留存盈余,相当于将股东的投资再投资于企业,从而减少外部融资需求,这应与公司的整体长远利益和发展相一致。但过分强调了满足公司未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即使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也以各种理由不公正地拒绝向股东分配盈余,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9条规定,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股利分配属于股东大会决策事项。基于保护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股东会在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以财务报表为依据,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现实中,一些公司私自设立表外账户,通过经常项目交易少占收益,即使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未能全面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此外,股东大会的表决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因此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操纵的工具,造成现实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的失衡,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实际上,公司的盈余分配方案影响着公司的盈余资金、公司的净值、股权(包括控制权)的稀释、股东的税负和财务风险。公司盈余分配作为公司实际运作中的一种激励机制,应坚持依法分配和保本原则,兼顾多方利益、长期和短期,保护债权人利益。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企业收益这块蛋糕更加合理,满足股东和相关利益者的诉求,也有利于培育市场信心。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处理好利润、分红和新增投资的关系。想象一下,当公司不发行新股时,公司把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当期股利,其余部分作为新的投资。由于新投资的存在,涉及到投资报酬率,当留存利润的投资报酬率大于市场必要报酬率时,一般认为留存利润和盈余投资可以增加公司价值。因此,我们应该从市场的角度来看待公司利润和盈余的分配,这是公司盈余分配实践中应该注意的。

二是融入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资本的来源由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组成,公司利润盈余的部分属于所有者权益的范畴。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债权人一般倾向于分配盈余较多的股利,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这也是债权人对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必要限制的地方。如果公司有较强的借贷能力,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适度实施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公司有现金时,从股东手中回购自己的股份,使流通股份数量减少。股票回购已经成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重要形式,具有避税的效果。股票回购为鼓励政策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替代形式。根据每股股利等于公司总股利与流通股数之比,股票回购时,流通股数减少,每股股利增加,就会提高估值,使股东获得资本利得,变相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而不是现金分红。由于现金股利税负高,资本利得税负低,股票回购节税功能明显。同时,公司股票回购有利于向市场发出估值被低估的信号,避免股息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是处理好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处理大股东和小股东关系的关键在于公司财务信息获取的对称性。笔者认为,应完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时,应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收益的分配涉及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之争,首先应该通过内部救济程序,努力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